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渠道,是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近年来,我们把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增强通过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的能力作为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其在解决行政争议、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力争把大部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始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系统内部,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据统计,《行政复议法》实施以来,我市市县两级政府共办理行政复议案件1382件,从办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分析,呈现出四个方面的特点:一是受理数量逐年增加,平均以30%的速度逐年递增;二是案件涉及领域不断扩大,由主要集中在公安、工商、土地等少数几个领域扩展到劳动、环保、统计、房产等40多个领域,涵盖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处理等多种类型;三是申请主体复杂化,由以前的个体化向群体化转变,申请主体动辄几十人甚至上百人;四是办案质量逐年提高,经行政复议后提起行政诉讼或上访的逐年减少。2006年,市政府受理审查的78件行政复议案件,诉讼率和上访率均为零。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注重维稳大局,妥善处理群体性行政争议
随着改革的深入,行政争议日益增多,特别是群体性行政争议较为突出,处理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引发社会动荡,影响到经济发展环境和社会安宁。为维护稳定大局,我市各级政府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的作用,及时平息群体性行政争议。工作中,我们不墨守成规,而是适应形势,积极探索,不断创新机制。
一是运用调解手段。实践中,我们注意到,有很多行政争议复议后简单地作出维持或撤销的决定还只是法律程序上的完成,并不能从根本上化解矛盾,往往案了不能事了,埋下了社会不稳定因素,因此,市政府要求政府法制机构针对新的形势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对策。2005年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提出的探索高效、便捷和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机制的要求,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带领政府法制办的干部进行一次大型的调查后,积极探索和尝试通过调解平息土地权属争议的新机制,并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调解不仅能尽快解决争议,而且能促进当事人握手言和,同时节约了行政成本,减少资源耗费,有利于促进构建和谐社会。近两年来,我们运用调解手段成功调处了柳叶湖七里桥与南坪岗村土地权属争议等10余起涉及到数百人的重大行政争议。在2006年召开的全市土地、林地权属争议座谈会上,我们向全市推广了这一做法。
二是实行开庭审理。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方式,但这种书面审查方式在实际操作中暴露出一定的局限性,使得行政机关无法面对面地与群众沟通,也忽略了当事人平等陈述、辩论和知情的权利。特别是在一些专业性较强的城市规划管理、房屋建筑管理等领域,如果不能让群众充分知情和了解法律规定,即使行政机关有理也不能让群众信服,争议依然得不到平息。为解开这一难题,我们在处理这一类行政复案件时,借鉴法院审判制度,引入开庭审理方式。通过开庭审理,提高了行政复议程序的透明度,增强了当事人的参与度,加大了群众对行政复议结果的理解、满意度,做到了案结事了。
市城区畔池街58号居民小组20多人不服市规划局审批的“左右领寓”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认为:规划局的审批的“方案”存在重大的土地权属争议,非法侵占了生活区公共生活用地;规划局适用日照标准来否定和代替间距标准,违反了有关规定,造成了房屋间距严重不足,影响了申请人的采光和通风等。该案情况复杂,适用的依据、标准、牵涉的人员众多,专业性较强,且申请人大部分为离退休老干部,情绪极不稳定,在申请复议前已多次组织上访,并多次找过市政府领导。该案又是旧城改造过程中一个较普遍又较典型的问题。鉴于此情况,我们决定对该案采取公开审理的方式,审理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有关法律法规条款的理解和认识差异问题,进行了辩论、质证。当事人通过辩论的方式直接陈述自己的意见和理由,使我们较快较直接的了解案情,作出判断,也使当事人认识到自己观点的错误,最后市政府作出了维持市规划局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申请人心服口服。这样,既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同时也化解了申请人的思想根源问题,维护了社会稳定,在我市旧城改造拆迁过程中再没有出现类似的问题。
二、突出以人为本,切实关注弱势群体利益
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政府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行政复议工作中,我们始终坚持准确把握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现阶段群众的共同利益和不同群体特殊利益的关系,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格局,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特别是照顾弱势群体的利益,正确处理好各类行政争议。
城市房屋拆迁是个争议频发的领域,也是当今社会的一大热点和难点问题。我市旧城区过去一些困难群众,或下岗、或伤残,或因年龄偏大、技能缺乏找不到其他出路,为维持生活,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将住房自行改为门面,经营早点、小商品等,一般面积都不大,有的经营门面是全家唯一的生活来源。由于未办理审批手续,拆迁时,拆迁人往往只愿按住宅给予拆迁补偿。如按住宅补偿,这些群众不仅既得利益受损,更重要的是失去来源后将来生活无保障,因此,他们对拆迁意见很大。这类争议如提交房产部门行政裁决,房产部门以其经营门面未获法律上的确认为由,只能按住宅补偿标准进行裁决,当事人收到裁决后通常绝大部分都不服房产部门裁决而会到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按照通常做法,复议机关依法也只能维持房产部门的裁决,这样做,虽然我们履行了法定的义务,执行了法律的规定,但实际效果不佳,矛盾依然没有平息,问题依然没有解决。被拆迁人或是四处上访,或是拒不搬迁,有时甚至导致与拆迁人之间的暴力冲突。发现这一问题后,市政府从实际出发,从兼顾弱势群体利益出发,召集规划、房产等部门与政府法制机构一起,开展专题研究,商讨根本解决之策。最后,我们决定,协调先行,在争议提交行政裁决时,由政府法制机构牵头,房产、规划等部门配合,一起展开调查并积极做好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协调工作,提倡“和为贵”,既讲法,也讲情。对那些在经营活动中依法纳税且拆迁后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一方面向他们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打消他们不切实际的过高要价;另一方面做好拆迁人的协商工作,说服他们在法定标准幅度内或是提高补偿适当照顾,或是另行安排门面适当安置,以便被拆迁人及时搬迁,加快开发建设进度,取得更大效益。由于协调得当,促进了补偿协议的达成,弱势群众的权益得到了维护,拆迁人也因拆迁进展顺利获得了更大的利益,实现了两全其美。
近年来,因工伤鉴定引起的行政争议呈快速增长的趋势。相对于企业,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特别是当企业不服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伤鉴定申请行政复议时,复议期间劳动者的工伤待遇往往得不到落实,治伤费用也无着落。在处理这类行政争议时,我们要求快审快结,从受理到作出决定不得超过15天,使工伤劳动者应享受的待遇尽早得到落实。这种快节奏、高效率为落实工伤人员的合法利益赢得了时间,受到被申请人的普遍好评。
三、维护公平正义,保护安定的社会秩序
和谐社会是社会秩序安定,人民安居乐业的社会。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弘扬社会正气,维护公平正义,建设良好的社会秩序。行政执法的主要目的,就是维护法定的秩序。因此,在处理与行政执法有关的行政争议中,我们平等对待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方面态度坚决地纠正违法、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旗帜鲜明地支持行政机关依法、正当的执法工作,确保社会秩序安定。5年来,我市办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中,维持的占62.8%。只要是依法、正当的执法行为,哪怕是面对压力、面临威胁,我们也是排除障碍和阻力,坚决予以支持。
过去有段时间,我市“两抢一盗”等多发性犯罪时有发生,群众人心惶惶,为了给群众一个安宁,我市公安机关集中警力,开展扫黑打恶行动。在去年的行动中,我市公安机关以盗窃罪对新疆维吾尔族人阿里木江·热西丁决定劳教两年。决定劳教后,其亲属和所谓的“员工”数百人连续多天聚集在市政府大门闹访,并向市政府法制办递交了复议申请。行政复议审查期间,二十多人天天守在市政府法制办办公室门口,围攻法制办主任,暴力恐吓工作人员,扬言不撤销劳教决定就要打人砸物,“死人”给政府看。面对这样大的压力和敏感的民族、宗教问题,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在承办复议过程中毫不退缩,经过认真的调查和严格依法审查,市政府认定,市劳教委作出的该劳教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程序合法,决定维持该劳教决定,同时市政府采取果断措施,平息了闹访人的过激行为。该案了结后,我市公安机关扫黑打恶行动进展迅速,治安案件显著下降,治安环境明显好转,社会秩序得到了安定。
四、致力于服务和谐社会建设,全面提升行政复议能力
提高行政复议能力,高效、便捷、优质地处理行政争议,有利于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协调社会各方面关系,造就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同时也有利于监督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机关依法、民主、科学决策的水平,增强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我们把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增强通过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的能力作为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其在解决行政争议、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
一是加强领导。市、县两级政府均成立了行政复议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各行政机关的行政首长是行政复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经常性听取行政复议工作情况汇报,并研究部署有关工作,积极支持和督促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市政府还出台了《行政复议工作制度》、《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行政复议案件公开审查办法》等,对全市进行指导和规范,使我市行政复议工作走上了科学化、制度化轨道。在政府法制工作会议上,市政府有关领导均强调,一方面政府法制机构要积极开展工作,高效及时地处理行政争议;另一方面,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从源头上减少行政争议。
二是营造氛围。将行政复议法作为普法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各类媒体,采取专栏、专题、专访、以案说法等多种形式,与行政机关的流动宣传、定点咨询相结合,让行政复议法走入千家万户,在人民群众中普及行政复议知识,增强行政复议意识,将行政争议解决方式引导到行政复议这一法定机制中来。同时,通过开展岗位学法活动、组织法制培训等,在行政机关中广泛开展行政复议法学习,有效提高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行政复议监督的认识和接受监督的自觉性。
三是当好后盾。充分保障行政复议工作所需经费,市、县两级财政均安排了专项资金,专门用于行政复议工作的设备购置、设施添置、人员培训等。近两年,市本级财政预算中,在5万元基础上,每年均增加2万元行政复议专项经费,并为市政府法制办配备了新车。人员安排上注意把能力强、素质高的干部调整、配备、充实到行政复议岗位上去。特别是当复议工作人员遇到压力时,注意给他们消除压力,解除顾虑,并给予充分的理解和信任。
四是采纳建议。行政复议工作是政府工作的一个窗口,工作人员直接面向社会、面向基层、面向人民群众,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往往能发现影响社会稳定的根源和行政执法中的问题症结所在,因此,对行政复议机构提出的参谋意见,我们都十分重视,认真采纳,及时防范和化解行政争议,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五是严格要求。不能依法公正地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不仅有损法律的尊严,而且会冷却行政管理相对人通过复议寻求法律救济的热情,这样的复议不但无价值、无生命力,同时也会激化社会的各种矛盾,因此,我们严肃工作纪律,健全工作制度,严格要求行政复议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恪守公正,不办“人情案、关系案、权钱交易案、领导意思交办案”,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办一个案件树一面旗帜。作为政府领导,自己也以身作则,对那些打电话、递条子,请求我们出面“做工作”干预的,一概予以回绝。
构建和谐社会是一项世纪工程、系统工程,任重而道远,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我市通过认真开展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了一定的成绩。但与上级要求、与兄弟单位相比,我们还存在一定的差距。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这次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增进社会和谐。
二00七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