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鼎城区尧天坪镇五福桥村木树湾组
被申请人:鼎城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车德斌,区长
第三人:鼎城区尧天坪镇农业技术综合服务站
法定代表人:罗云祥,站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行为,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依法受理后,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审理查明:
1967年10月,尧天坪乡(后改为建制镇)组建尧天坪乡农机站,站址位于当时尧坪乡五福桥大队树湾生产队,占地面积5亩,其土地使用权关系的转移系当时该乡党委书记行政命令决定。几十年来一直为该农机站使用。2003年3月,该农机站因乡镇机构改革被依法整合为尧天坪镇农业技术综合服务站,即第三人。
2005年6月8日,第三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办理土地使用证。2005年6月27日,被申请人通过审查,依法为第三人颁发常鼎国用〔2005〕103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本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为第三人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行为,符合《国土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六)项、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其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程序合法。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以被申请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00七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