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单位简介 | 领导班子 | 机构设置 | 办事指南 | 政策法规 | 规范性文件 | 行政复议 | 行政执法监督 | 仲裁工作
 
 
 
《湖南省行政许可监督检
6月1日《行政机关公务
吴尚芙:基层山林纠纷行
湖南省通道县政府法制调
河北省武邑县五项措施贯
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公
地方各级检察院渎检机构
服刑人员结婚尚存争议 
互联网传播保护条例将出
江苏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两千万渔民靠什么规避风
 
 
 
常德市国有直管公房管理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西壮族
国务院关于同意黑龙江省
 
 
 
  您现在的位置是政府法制办 - 行政复议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常政复决字〔2007〕09号

申请人:石门灿邦矿业开发有限公司,驻石门县经济开发区

被申请人:常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罗宏全,局长

第三人:陈家忠,男,现年50岁,住石门县维新场镇坟山村四组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工伤认定结论,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依法受理后,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审理查明:申请人的职工陈家忠(第三人)2006715日下午,在申请人的生产作业场区切割大理石过程中,被生产设备伤击右手手指。经石门县中医院诊断为:右手中指远节指骨外伤性缺如并感染。200612月,第三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工伤认定。20061230日,被申请人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认定第三人所受之伤为工伤。

 

  本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所作工伤认定结论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其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内容适当,程序合法。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以被申请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00七年四月十八日

 

2004-2005 版权所有:常德政府法制信息网 未经许可不得复制、转载
主 办:常德政府法制信息网 承 办:常德政府法制信息网
电 话:0736—7256035  地 址:常德市朗州南路120号市政府院内 Email:cdfzb@changde.gov.cn
技术支持:中国常德政府门户网站 建议IE5.5,1024×768以上分辨率浏览本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