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适应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冶政府的要求,国务院决定对现行行政法规、规章进行一次全面清理。为确保我省清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和清理原则
清理范围包括:现行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现行规章,省政府现行规章,长沙市政府现行规章。
清理原则是:行政法规、规章的主要内容与上位法相抵触的,要明令废止;行政法规、规章的适用期已过或者已被新的上位法、同位阶法所代替,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要宣布失效;行政法规、规章的个别条款与上位法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二、组织领导
清理工作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从省政府法制办和有关部门抽调熟悉法律、具有较强协调能力和文字综合能力的干部,组成省清理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征求意见、调查研究、解答问题、情况综合、检查督办等工作,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贺安杰同志任省清理工作办公室主任。各市州政府特别是省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这次清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制定工作方案,组织人员力量,落实工作责任,按照省政府的部署和清理工作办公室的要求,认真做好清理的各项工作。
三、清理工作要求
1.省清理工作办公室要及时将现行行政法规、省政府规章目录印发给各市州政府、省直部门。各市州政府、省直部门要组织力量对列入目录的行政法规、省政府规章和发现存在法律冲突的国务院部门规章进行研究。
2.省清理工作办公室要通过召开专家论证会、一线执法人员座谈会、管理相对人座谈会,运用报刊、网络等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3.各市州政府、省直部门建议废止、宣布失效、修改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的,应当填写《行政法规清理建议表》(附件1)、《国务院部门规章清理建议表》(附件2),于5月20日前送省清理工作办公室,省清理工作办公室汇总研究后,于6月10日前统一报国务院法制办。
4.省直各部门对由本部门起草或者执行的省政府规章,应逐件提出继续有效、建议废止、建议宣布失效、建议修改的意见,并填写《省政府规章清理意见表》(附件3),于6月底前送省清理工作办公室。其中,建议修改省政府规章的,应同时提交修改送审稿。由省清理工作办公室研究后,送省政府法制办按照立法程序审查修改。
5.各地各部门建议废止、宣布失效、修改其他部门执行的省政府规章的,应填写《省政府规章清理意见表》,于7月底前送省清理工作办公室,由省清理工作办公室送省政府法制办研究。
6.省政府规章的废止、失效、修改建议,由省政府法制办审查修改后提出草案和审查说明,于10月底前分批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省人民政府公布有效、废止、失效的省政府规章目录和修改的省政府规章。
7.清理工作完成后,省清理工作办公室应汇总省和长沙市清理工作情况,起草清理工作总结,于11月底前报国务院法制办。
8.长沙市政府要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部署和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做好长沙市政府现行规章的清理工作,并于11月15日前向省清理工作办公室报送清理工作总结。
各地各部门在清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清理工作办公室报告。
附件:1、行政法规清理建议表
2、国务院部门规章清理建议表
3、省政府规章清理意见表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七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