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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理委托行政执法的通知

市直各行政执法单位:

  国务院新近颁布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该《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为规范市直行政执法单位的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坚持依法行政,报经政府领导同意,决定对市直各行政执法单位的委托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清理。现就有关清理要求通知如下:

  一、对行政处罚的委托,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办理。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可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不得擅自将行政处罚权委托给其他组织实施,也不得将行政处罚权委托给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

  对行政许可的委托,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办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但不得委托其他组织实施行政许可。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受委托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加强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二、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如行政确认、行政收费、行政征收征用等,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委托,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委托的,行政机关不得擅自委托。

  三、市直行政执法单位在对委托行政执法清理过程中,发现有违法委托的,应据实报告,依法纠正;合法委托的,报本办备案。

  请各单位在2007年6月15日前,将清理结果书面报本办监督协调科。

 

                                                                                                                       OO七年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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